忠州博物馆藏品代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咨询等专业服务等公共服务的制度

2019-05-06   忠州博物馆


 

为充分利用博物馆公共资源,促进博物馆履行保护、诠释和推广人类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职责,提升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忠州博物馆特向公众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咨询等专业服务。现将相关制度公布如下:

一、工作职责

1. 忠州博物馆面向公众提供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 藏品修复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类藏品的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二、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制度

1.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如为文物,必须为具备文物收藏资格的合法藏品。

2.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3.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如在忠州博物馆展出时,应征得收藏者本人同意,并标明收藏者身份。

4.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忠州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鉴定、养护、修复服务,同时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5. 收藏者或收藏单位和忠州博物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忠州博物馆或上级文物部门有关专家的鉴定,待鉴定完成并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6. 寄存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书法绘画、陶器、瓷器、青铜器、纸质文物、饱水漆木器、古籍善本等类型藏品。

7. 代保管藏品不包括:枪支、弹药;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其他物品。

8.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一经入库,必须严格按照我馆《忠州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及相关行业规范进行管理。

9. 登记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请委托人签字确认物品名和出入库时间。


三、代保管藏品鉴定制度

1. 保管利用部对代保管藏品进行统计,并上报馆领导及市局文物部门,对代保管藏品提出鉴定申请。

2. 市局文物部门批准后,由专人对每件代保管藏品进行来源、用途等相关内容整理。

3. 组织专家对代保管藏品进行鉴定。鉴定时,专人记录,对每件代保管藏品填写《藏品鉴定书》。

4. 鉴定后的代保管藏品和其他原始资料一并入藏,与本馆藏品享有同等的保存条件。

四、代保管藏品的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

1. 提供代管藏品的养护、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均为我馆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2. 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3. 对咨询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意见时,服务人员不得态度懈怠,不得把问题推向其他部门。

4. 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紧急的藏品养护、修复情况时,应向咨询者明示,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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